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信委)、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統計局: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和《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的要求,科學評價循環經濟發展狀況,推動實施循環發展引領行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完善了循環經濟發展評價指標體系,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環保部門、統計部門要高度重視循環經濟發展評價指標體系的測算和評價工作,抓緊制定細化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機制,層層落實責任,抓好跟蹤督促。
二、各地要根據此次印發的評價指標體系,結合本地實際和工作重點,制定市縣級循環經濟發展評價指標體系,并逐步將相關指標納入評價內容。
三、各地要加強本地指標的歸口管理,由統計部門會同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牽頭對相關數據指標進行收集、匯總和梳理分析,財政部門、環保部門要給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支持各地通過建立調查分析制度,完善相關數據的核算基礎。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將適時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省循環經濟發展水平開展獨立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今后申請相關資金、政策支持的重要參考,并向社會公布。
五、各地要在使用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的基礎上,將本地應用中出現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統計局。國家有關部門將根據實際情況對指標體系進行補充完善。
本指標體系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環??偩?、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發改環資[2007]1815號)同時廢止。